遼寧省水利廳關于修訂印發遼寧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省水資源管理集團,各市水利(水務)局,沈撫示范區規劃建設和生態環境局,廳機關有關部門,廳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完善質量監督管理事權劃分,省水利廳對《遼寧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遼水建管〔2022〕18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質量監督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2號)《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和《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清單的通知》(辦監督〔2019〕211號)等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新建、續建、改建、擴建、加固的各類水利工程,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相應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監督。
第三條 省、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權責一致、分工協作和全面覆蓋的原則,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對水利工程建設質量進行行業監管。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四條 本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事權劃分如下:
(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的水利工程
1.省人民政府或授權省水利廳組建項目法人的省本級水利工程;
2.跨流域、跨市級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
3.新建大中型水庫工程;
4.新建大型水閘工程;
5.其他需要省級直接監督的重點工程。
(二)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的水利工程
1.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范圍以外的市人民政府或授權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項目法人的市本級水利工程;
2.轄區內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
3.一級堤防(含海堤)工程;
4.大型灌區工程(含泵站);
5.市或縣主管的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
6.市或縣主管的大型水閘除險加固工程。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的水利工程
轄區內省級、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范圍以外的水利工程。
(四)特殊情況
1.對于綜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按照不同類別工程質量監督事權劃分的最高等級確定質量監督主體。
2.水利工程中相對獨立的或者規模較大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輸配電等專業類型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監督宜由項目法人商請相應專業質量監督機構承擔;相應專業質量監督機構拒絕進行監督的,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進行監督。
3.如遇工程技術難度大等特殊復雜情況,相應質量監督機構難以承擔監督任務時,可通過省市、市縣或省市縣聯合監督方式協商解決。采用聯合監督方式的工程質量監督責任主體原則上為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具體工作分工在質量監督方案中明確。
4.按照上述條款質量監督事權劃分依然不明確的水利工程,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質量監督主體。
第五條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實施。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多、任務重的地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技術支撐。
第六條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
(三)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供應、質量檢測等合同。
第七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采取抽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重大水利工程,可根據需要采取駐現場監督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期為從工程開工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始,到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含合同質量保修期)。
第九條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的內容按照《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利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清單>的通知》(辦監督〔2019〕211號)》執行。
第十條 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督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等方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監督檢查工程現場和其他相關場所進行檢查、抽樣檢測等。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檢測單位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測。
第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結論進行核備。未經質量核備的工程,項目法人不得報驗,工程主管部門不得驗收。
第十三條 對質量監督和管理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質量監督機構可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激勵。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水利工程,由原質量監督單位負責繼續監督,直至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水利廳負責解釋。